【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与费用吗

      |      2024-03-03 01:52:40

  高某于2019年9月1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服,后于2020年9月11日离职。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服并于2020年6月扣发高某工作服费用476元。

  2020年高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20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高某2020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某公司万博网址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上班穿工作服系公司为统一着装而要求,应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必要条件。

  据此,某公司在高某2020年6月的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476元万博网址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以返还。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高某返还2020年6月克扣的工作服费用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