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      2024-03-30 07:45:05

  新万博体育最新的网址是多少新万博体育最新的网址是多少新万博体育最新的网址是多少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服规定当今社会,女职工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社会的发展贡献着不可忽视的力量。女性在职场面临着诸多挑战,为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法律针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女职工从入职到退休涉及的十个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然而职场中,性别差异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于招聘、晋升和薪酬等方面,如用人单位招聘时要求女职工若干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在女职工入职前对其进行妊娠测试,或以女职工隐婚构成欺诈为由将其辞退等。根据法律规定,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薪酬制度。

  用人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下统称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且对女职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或者限制其晋职晋级。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录、聘用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女职工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见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85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妇女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给女职工放假半天。但如果适逢周末,不安排补假。在妇女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处理,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为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其在工作和劳动期间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比如在劳动量方面,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用人单位有前述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是女职工生活工作中的特殊时期,我国为女职工确立了相应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三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三期”女职工具体的休假制度,全国各地区有所差异,关于上海市的具体规定,本文整理如下:

  此外,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女性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女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经济支持,降低相应职业风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的申领条件、期限及金额计算,全国各地区有所差异,关于上海市的具体规定,本文整理如下:

  如上表所示,女职工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高于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目前上海市为2,892元,各地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新通知为准)计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性骚扰,具体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性骚扰在职场中是一个不可容忍的问题,其侵害对象以女职工为主,严重侵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职场性骚扰的制裁,也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确保工作场所是一个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环境。对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女职工在遭遇性骚扰时,应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女职工有权利举报任何性骚扰行为,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经查实,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工会应参与监督,提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制度机制。

  【指导案例181号裁判要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实践中对于能否调整应区分情况。一类是用人单位应当调岗的情形,如女职工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三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孕期女职工主张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等。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的,“三期”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调岗等

  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三期”内期满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上述情形指: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的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但是,法律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亦有边界。当“三期”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当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产生冲突时,如何对两种利益进行平衡,是法院审理的重难点。法院在审理“三期”女职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应综合劳动者意愿、实际工作量、身体情况、恢复劳动关系基础等情况认定是否恢复劳动关系,以充分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助力建立依法合规的企业用工秩序,促进就业市场环境的稳定。

  国家有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中:1.《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其中附有两个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6.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凡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 55 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从事过该类工作,具备规定条件之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连续病假一年以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未满上述年龄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社保热线(妇女维权热线)寻求帮助,也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一片需要不断关注和完善的领域,须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方能建立起更为安全、平等的就业环境,真正实现女性在职场中的充分发展。